3类易燃液体,企标要提高安全防范标准是否可以?
问题中能够看到,这样的大企业对于安全是多么的重视,值得点赞。
负责任的大企业都把遵守规则定义成是做到了安全管理的60分,企标要在这个基础上提高提高再提高,他们深知,安全管理不仅仅是“小成本”(运输成本)问题,而是“大成本”问题,一旦出了事故的成本(中成本),商誉损失才是“大成本”。
我给出的答案是:分类不能变,企业不能去改变规则,分类改了会影响到后续其它企业的操作,但是,在包装的强度上可以提高。这是企业可以自己做主的事情。(我的回答不够严谨),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:PG III的易燃液体,原包装等级Z,可以提高到Y或者X等级。
包装类是危险性的等级,不是包装强度等级。他们之间有一定的关联,但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。
备注:这是由包装等效性原则决定的结论。
是不是所有的危险品都有包装类呢?不是:1类爆炸品、2类气体、5.2类有机过氧化物、6.2类感染性物质、7类放射和4.1类自反应物质是没有的。
备注:以上物质的分类各有各的不同,要去仔细阅读《IMDG Code》
另外,物品是没有包装类的!!!锂电池没有包装类,但可以要求危包,也可以不要危包,甚至可以裸运,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危险货物运输,一定要“一品一议”。
补充:三类易燃液体的包装类判定,PG I 可不是只有一个指标。书不能盲目照抄!!!
如果,抄书,只写上3类易燃液体PG I的判定只是初沸点小于等于35度,而没有闪点数值,就有点迂腐了。
基本的物理化学知识还是要有一点的(初二的水平就够了)。
闪点低于燃点低于初沸点。规则中的“-”可不是告诉你不考虑闪点哦。
没有闪点,就是不燃烧的东西,此时初沸点没有意义,
我的问题:有没有一种液体闪点是30度,而初沸点小于35度呢?如果有,那就很有意思了。